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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
附件
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企业低效用地的意见》,突出抓好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有效遏制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常态化监管和处置机制。到2015年底,各市有效盘活35%以上的低效工业用地,全省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确保15万亩,争取20万亩,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积不低于全省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的60%。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组织、引导和监管职能,制定政策,完善激励机制,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市场配置。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允许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形成形式多样的盘活利用模式。
(三)积极稳妥。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涉及法律问题、经济利益问题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要充分认识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规范有序地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四)维护权益。要依法依规,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群众财产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利用。
(五)以用为先。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要以促进土地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各地要根据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入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及时处置。
(六)节约集约。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科学制定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盘活范围及标准
本次盘活的对象是2012年6月30日前经依法批准且由市、县政府认定为低效的工业用地。
(一)低效工业用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工业项目用地。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五十,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企业用地。
2.虽不属于闲置土地,但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工业企业用地。
3.工业企业厂区内成片空闲土地超过10亩的工业企业用地。
4.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辖区平均税收或行业平均税收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
5.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
6.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7.已确定实施“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8.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工业企业。
9.各地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办法。认定低效工业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所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产业结构、就业等因素,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全面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程序和处置办法。主要从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投入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税收、劳动力吸纳等指标确定认定的具体标准。
(三)处置方式。各地可以鼓励自主改造、依法转让、兼并重组、协商共建、协议置换、限期开发、有偿收回等多种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已被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工业企业用地。要根据低效用地的成因、现实利用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后,工业企业用地效率和效益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视为成功盘活利用。具体细则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四、工作步骤
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行动分为调查认定,清理处置、核查督导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按照清查与处理并行,促进利用与建章立制同步的原则和要求进行。
(一)调查认定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市、县要对2012年6月30日前本辖区内供应的工业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其开发利用现状,通过内业档案检查、外业实地核查,建立低效工业用地清查台账,上图入库。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低效工业用地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及处置政策措施。年底前,各市要完成低效工业用地调查摸底和认定工作。
(二)清理处置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集中处理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制定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计划,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置办法和处置时限,成熟一个、处置一个,逐宗处置到位。2015年12月底前,各市要将本地区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成效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核查督导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采取各市自查自核与省政府抽验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盘活低效用地工作进行检查督导。2015年3月31日前,由各市组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自查自核工作。2015年二季度,省政府将成立低效工业用地核查督导组,对各地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和盘活利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将及时通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各地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全部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要将全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现状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并建立起常态化的调查统计更新和监管机制。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定期评估和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将动态信息变化情况及处理的意见建议报党委政府,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和政策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低效工业用地成因复杂,处置困难,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谋划,克服阻力,排除干扰,坚定不移地推进盘活低效用地工作。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入。各地要在政府层面成立专门的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必要资金,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府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密切沟通,加强协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将工业企业用地情况调查到位,将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到位,将盘活政策措施和再开发利用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将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健全鼓励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鼓励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开发区和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实现成果互通共享。要研究建立有效防止建设用地低效的常态化监管和处置机制。
附件: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情况统计表
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情况统计表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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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低效工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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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面积单位为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