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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规定, 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4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9〕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建〔2019〕24号、《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5日




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9〕3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建〔2019〕24号)、《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三)周转住房租金收入;
(四)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五)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住房等超标价款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补贴。向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三)公租房筹集和维护。支持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维修费、物业费补贴)等相关支出。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气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等支出。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奖补资金。
(六)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七)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相关支出。
(八)用于上述项目由市级直接支出的评估评审、公告宣传、系统建设、公开配租、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
(九)中央、省、市确定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根据支持内容不同,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补助区(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租赁补贴按照补贴户数、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区(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关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试点项目情况进行分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报的资金预算,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财力可能等因素,审核编入年度预算,并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正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相关区(市)。
第十一条  各区(市)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20日内要将区域预算绩效目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审核通过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市)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督促各区(市)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按时完成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本地区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等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按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给予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5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9号)同时废止。




关于《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日期: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