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3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612号 )(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于本“
通知”有抵触的,以本“
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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