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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