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7〕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0〕5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10号》规定,需要修改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为帮助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而提供的短期资金。转贷基金仅限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由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转贷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转贷基金的审核、核准、运营工作;三大担保中心整合后,授权嘉峪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为转贷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转贷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转贷基金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转贷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就转贷基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
第六条 设立转贷基金1000万元,从担保资金中调剂,根据转贷基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由市财政补充资金逐步增加基金规模。
第七条 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转贷基金支持企业应为在嘉峪关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