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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预售许可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办理预售许可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7〕1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延期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延期须提交材料:
(一)该项目已竣工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预售许可延期申请(原件);
2、商品房竣工备案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预售许可延期期限按竣工备案表标明的日期顺延4个月。
(二)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且未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以下材料:
1、预售证延期申请(原件);
2、施工许可证(如已超过竣工日期,应提供与施工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预售许可延期期限按施工证标注的竣工日期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顺延4个月,但不能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三)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但已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延期交房违约赔偿和房屋交付方案》和经购房人认可的证明后,管理部门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延期,但不能超过与购房人新约定的交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