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金监发〔202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
潍政字〔2020〕33号)精神,现将《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
潍坊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代章)
2020年8月31日
《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降低股权激励成本、放大股权激励效果,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
潍政字〔2020〕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采取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动态合伙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依据本细则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章 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及激励对象
第三条 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为在潍坊市注册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纳税总额200万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优先考虑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政策扶持产业范围内的企业,重点向拟上市企业倾斜。市级以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及隐形冠军企业可适当放宽纳税金额限制。
资金补助的范围为在
实施意见有效期内且按照
实施意见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前100家企业。
第四条 股权激励的对象应主要为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也可以作为激励对象,但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只是公司的管理团队。
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与一家企业(包括母公司和下属企业在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五条 股权激励的对象,除满足上述规定条件外,应当为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股权激励对象优先考虑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其他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企业创新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个人、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职称的高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股权激励的申请及备案
第六条 拟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经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列入股权激励名单,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七条 拟适用本细则在我市开展股权激励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事先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两级备案,履行完备案手续后根据本细则开展有关工作。
相关中介机构备案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机构简介、业绩证明、相关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名单及简历、承诺书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于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黑名单惩戒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撤销备案、全市通告等措施:
(一)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二)具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
(三)具有诱导、暗示股权激励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第四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拟定及内容
第九条 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聘请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公司拟定股权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
第十条 股权激励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现有主要股东进行面谈辅导,了解实际控制人及现有主要股东对于股权激励的想法,与实际控制人及现有主要股东沟通股权激励需求;对企业展开深入调研诊断,了解企业商业模式、资金状况、发展规划、融资情况、股权架构、人力资源体系、薪酬激励现状等,为企业提供精准辅导和个性化服务,确定企业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并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股权激励方案应结合具体的激励方式制定,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拟订和实施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企业符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其考虑因素;
(六)说明所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的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八)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九)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激励方案的审核、备案、变更、终止程序;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方案须符合《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须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由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核
第十三条 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等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方式从具有股权激励操作经验的机构中聘任专家组。专家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省政府及潍坊市的相关文件,在技术层面上进行解读,对股权激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发表专业意见;
(三)对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成效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股权激励方案等材料,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方案能够实现激励目的的可行性分析;
(四)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方案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在收到股权激励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发表专业意见,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审核未通过,企业需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内容,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重新提报审核。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股权激励方案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三)专家组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六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按照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导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将修订后的股权激励方案报专家组重新审核。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股权激励实施成效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股权激励专家组通过召开股权激励验收专家会议对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成效进行验收;股权激励专家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股权激励专家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积极推动全市股权激励实施成效验收工作。
第八章 补助资金的兑付
第二十六条 当年度验收合格的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相应程序在下一年度拨付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须按照相应程序及时兑付配套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公司等对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的企业。
解读《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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