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22                                                     云国税发〔1997〕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1996年、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我省经国务院确定的73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1997年免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基层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经县(市)国税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军办国有企业(含武警部部队办国有企业,下同)减、免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19 96年和1997年继续享受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因此,对军办上述国有企业减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企企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军队企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8号)文中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军需工厂、军人服务社、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军马场)免征所得税的问题,均由各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生产副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