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规自发〔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我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地热资源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强化地热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安全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的具体工作。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勘查施工
第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中低温地热钻探技术规程》(DB 12/T 541-2014)、《中低温地热井管外测管系统安装技术要求》(津国土房热〔2015〕43号)等编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含地热井施工设计),报市局审查。
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地层构造、地质录井、井身结构、成井目的层、预计水温水量、钻井各项技术参数、施工材料要求、测井项目、水质化验、采灌试验、工期安排等。
第五条 市局在接到探矿权人申请后,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地热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探矿权申请人凭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法定要件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 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地热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始施工。
因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按期开始施工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截止前1个月,向市局申请延长开工期限,同意延期的变更出让合同。
第七条 地热井施工实行现场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和《中低温地热钻探技术规程》(DB12/T541-2014)实施监理。
第八条 探矿权人应严格按照地热勘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质等原因需对勘查对象(热储层)进行变更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审批的勘查对象(热储层)缺失或不发育(出水量小于25立方米/小时);
(二)拟变更勘查对象(热储层)符合地热资源规划,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变更勘查对象(热储层)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同层地热开采井。
申请变更勘查对象(热储层)的,探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地热勘查实施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后,报市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探矿权人可申请办理勘查变更登记手续,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并依据我市矿业权市场基准价补缴探矿权出让收益。
第九条 地热井成井后,应当进行降压和采灌试验确定开采、回灌能力。试验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持《地热井施工总结报告》、测井曲线及地质编录资料提出地热井竣工验收申请。
市局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会同分局和有关单位组织探矿权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各方认定地热井施工过程及水温、水量等参数后,在《地热井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条 地热井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地热井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编写《地热井完井报告》和《地热井监理报告》,并由探矿权人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有关规定向天津市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应当在地热对井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地热单(对)井资源评价技术规程》编写地热勘探报告,评价可开采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评审、备案、登记后,作为办理开采登记的依据。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地热采矿许可前,应当编制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局会同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除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国土资发〔1999〕98号)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地热资源的用途和用量;(二)地热综合利用或梯级利用系统工艺流程,尾水处理方式;(三)地热井井口装置,网络化动态监测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四)地热井(包括回灌井)日常运行管理规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集约节约利用标准和技术规程,供热系统应当实现地热资源高效利用,尾水排放、回灌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依据经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地热开发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等工作。施工结束后,由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市局会同分局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验收,采矿权申请人凭《地热利用设施现场核实验收意见书》和其它要件依法申请办理开采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严禁超采。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梯级利用、综合利用的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地热资源,通过热泵等技术手段,降低尾水温度(不高于25℃)。对于利用工艺落后的老旧地热供热站,要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手段,降低尾水温度,提高地热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市局建设地热监管信息平台,依法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活动实行精细化管理。
采矿权人承担开采量、回灌量及温度、水位等数据录入和即时上传义务。未安装自动水位仪,以及自动水位仪不能实现水位即时上传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人工水位监测。市局建立地热动态监测年报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将相关水位测量数据等录入全市地热监管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