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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枣政办发〔2016〕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枣政发〔20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日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民银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资运营,创新投融资体制,激活发展动力,化解政府性债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重诺履约。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和强化契约精神,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

2.合作共赢,风险分担。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面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社会资本方合理收益预期、政府方财政承受能力及使用者支付能力,设置合理回报,形成收益约束,防止任何一方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确保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科学合理设计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不承诺对市场风险兜底,严控项目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3.规范管理,稳妥实施。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重加剧财政负担。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融资,形成新的政府债务。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

4.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加强政府监管,鼓励社会各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监督,既要避免因公共服务价格过高、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损害公众权益,又要保障社会资本长期合理回报和项目可持续运营。实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运营情况。坚持阳光化运作,保障公众知情权,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稳步均衡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模式

(一)适用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流通、家政等公共服务领域。其中,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操作模式。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减轻政府公共财政债务压力。

三、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资源组合开发模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涉及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者付费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存量公共服务项目,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适度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宣传推介等前期费用支出。也可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开展,优先支持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鼓励建立本级或积极参与上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各类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与项目建设。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时,优先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切实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抵押期限应当设定在合同约定经营期限范围内,确保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科学、公正。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五)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项目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六)做好综合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

(七)完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把化解政府存量债务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结合起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过程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严格按照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按事权划分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项目由各区(市)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与行业管理。

(一)项目识别

1.发起与筛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社会资本方可以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项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向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旅游、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内,凡是申请财政安排大额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应用PPP模式,不能通过识别论证的再考虑运用其他方式。

2.评价与论证。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FM)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项目产出质量、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财政补贴等要素,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要找好项目利润点,确保利润率保持在合理范围。对政府付费或补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每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全部PPP项目支出,不得超过当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准备;未通过评价或论证的项目,不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二)项目准备

1.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对通过评价论证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财金〔2014〕113号)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和政府支出费用测算等内容。

2.审核实施方案。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立项和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采购

1.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并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是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甄选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