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有关企业:
《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兰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着力强基础、补短板,加快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最基本、最刚性、最共性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重点保障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以及特殊困难老年人与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发展目标
将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重要内容,按照“保基础、兜底线”的思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分类推进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基本服务制度,建立基本服务清单,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优先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刚性养老服务需求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2022年,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2600户以上,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覆盖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和关爱服务,支持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引导更多社会服务资源投入到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增加服务供给,为实现2035年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开展经济困难和失能等级认定,确定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通过科学分析,制定本县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范围。
1.分类划定经济困难范围。各县区要将已经乡镇(街道)审批的特困、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直接纳入到经济困难范围,不再重复认定。在此基础上,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结合本地实际,区分城乡差异,确定本县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组,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认定为经济困难范围。
2.科学认定失能等级。各县区要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标准,科学认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组织专业评估人员队伍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乡镇(街道)不具备组织能力的,县区民政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开展,定期对失能等级进行复核。
3.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区要在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上门巡访等工作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结合养老服务发展实际,以满足生活安全需要为底线、以满足失能照护需求为核心、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为基础,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保障要素、质量监管等措施。
(二)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明确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内容和主体,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围。
1.明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及主体。各县区要按照建设家庭养老床位规范和要求,根据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居家环境,引导和支持家装、通讯、科技类专业化企业或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开展相应的智能化改造,配备所需的老年用品设备,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评估、协议、建床、收费等流程进行监管,保障建设家庭床位过程中老年人合法权益。
2.鼓励养老机构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养老服务,应由依法登记并在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提供,运营满一年的养老机构应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取得相应等级。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围,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对服务内容、服务协议、服务收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管,切实保障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质量。
3.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补贴。各县区要优先对特困、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床位、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给予资金补贴,各县区民政部门既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也可通过“先建设后补贴”和“先服务后补贴”方式落实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支持和引导家庭养老床位发展。
(三)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衔接落实居家上门服务政策,建立居家养老上门分类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定期探访和关爱服务。
1.衔接落实好居家上门服务政策。各县区在推动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要考虑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养老服务、城乡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等上门服务保障政策进行有效衔接,避免多头服务,指导服务机构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护理等多样化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2.建立居家养老上门分类保障制度。各县区要建立以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程度为基础的分类保障的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为特困、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非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居家上门服务。
3.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和关爱服务。各县区要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和关爱服务制度,乡镇(街道)要摸清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底数,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工机构等专业化社会组织定期开展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鼓励和引导基层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和爱心企业积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提供关怀和支持。
(四)完善专业化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专业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发展,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撑。
1.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各县区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充分发挥县区虚拟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提供服务,提升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将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纳入到县区居家养老信息平台管理,将信息化、智能化运用到居家养老服务呼叫、调度、服务和监管等环节,实现闭环管理。
2.推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到2022年底,在所有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制度,形成服务绩效与运营补贴挂钩的激励机制。各县区要按照“中心带动,链接社区”的思路,支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力争养老服务覆盖90%以上的社区,积极打造城市“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养老服务。各县区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专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形成一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主体,有效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人才发展、机构运营、产品研发、适老化改造等养老服务相关行业,促进多元化发展。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支撑要素。
1.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与相关保险衔接。将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基本养老服务重要内容,持续实施推进,提高老年人安全风险应对能力。贯彻落实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及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提供支撑,消除后顾之忧。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一体发展,保障失能老年人护理需求。
2.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并逐步探索开展人才定向培养。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制度,形成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机制。各县区要积极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康养技能人才培训行动,要积极对接符合条件的院校、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作为本辖区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培训,及时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补贴。
3.探索养老服务领域志愿服务。坚持公益性、互助性、激励性和持续性的志愿服务理念,各县区要统筹考虑,探索建立“养老时间银行”制度,鼓励志愿者在相对年轻时提供养老志愿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储存服务时间,需要养老服务时,提取时间兑换服务,加大宣传推广,扩大社会参与,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志愿服务,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治理、居民互助的发展模式。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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