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潍自然资规〔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 ( 2022 年3 月 11 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规范不动产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方式公告如下:

  一、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自建、购买、继承(受遗赠)、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可以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二、因处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的;

  2.未经公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本公告实施前不动产已经登记为一人所有,但经询问或有关资料中显示存在共有情况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政策的衔接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市区实施。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8日



解读《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我市市区自开始房屋登记以来,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在申请登记时一直采取只登记夫妻一方姓名的方式,而在该不动产买卖、抵押等处分时,实行审查婚姻关系状况的办法,以判断夫妻对不动产的共有关系。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尤其是《物权法》实施后,这种登记方式易于造成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给居民登记带来不便,也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为此,我们经过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征求市区相关人民法院意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