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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6〕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20〕89号规定,决定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18〕80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海南州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以下简称“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在海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州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月缴存额,直接归还其在州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贷方式。


  第三条 州中心负责逐月提取还贷审核、变更、终止等业务。


  


  第二章  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和规定


  


  第四条 申请对象。


  在州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州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缴存正常,且在州中心只有一个公积金账户;


  (二)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3期(含)以上记录;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不含)以上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银行正常还款一个月(含)以上的;


  (五)州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扣划时间。


  逐月提取还贷申请经州中心审核通过后,自次月开始在每月16日零点起扣划。


  第七条 扣划顺序。


  委托扣划顺序依次为: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银行扣款账户。


  当月缴存额≥月还款额时,按月还款额扣划;


  当月缴存额<月还款额时,按月缴存额扣划,差额部分由贷款银行自申请人约定银行扣款账户中代扣或申请人到贷款银行柜面还款。


  委托扣划还贷的还款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


  


  第三章    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第八条 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资料。


  (一)《海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如同时申请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及《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办理方式。


  申请人携带所需资料至州中心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逐月提取还贷申请经州中心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每月按规定时间自动扣划申请人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