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建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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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滨政办字〔2019〕10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建发〔2021〕2号),现将《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水利局
2021年9月2日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建筑业优秀企业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打造“滨州建筑”品牌,振兴滨州诱建筑业和实现产业咬又好又快发展目标搓,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滨政办字〔2019〕10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建发〔20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是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的认定,认定的企业应达到市内建筑业各类各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三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具体实施,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五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等建设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市建筑业总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责任履行方面。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经营发展方面。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经营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产业现代化能力稳步提升,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施工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
(三)企业科技创新方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重视技术开发应用和创新,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设立研发或科技中心,重视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及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项目建设中的运用。
(四)企业建造能力方面。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已竣工)有代表我市较高建造质量水平或突出工艺能力的代表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且装配率超过25%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滨政办发〔2017〕24号),参与建设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企业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党建工作落实,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凝聚力强。
(六)企业质量安全方面。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且在认定年度内未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企业在认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四)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统计报表不及时、扬尘治理不到位等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被列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惩戒名单的。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由建筑业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
第十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直建筑业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按分配指标、依据评分标准、按分值排序确定推荐企业,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推荐函和申报材料。推荐函应包括推荐企业名单、评分分值、具体扣分项说明等内容。
第十一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程序:
(一)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各县市区的推荐函、企业申报材料及市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企业予以审查通过。
(二)公示。经审查通过的“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现场复查。
(三)审定。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名单。
(四)公布。经审定的“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二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市及各县市区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活动。
第六章 认定纪律
第十三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经办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 日起施行。
《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文日期2021-09-03
2021年9月2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滨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滨建发〔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进城乡建设,带动关联产业,吸纳就业人口,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借鉴外省市的相关做法,为更好地赋能建筑业企业,助力我市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