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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1年第24号),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为落实好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现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明确如下:


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