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枣人社发〔2024〕5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枣庄市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
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吸引大学毕业生来枣留枣就业创业,支持“强工兴产、转型突围”,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就业补贴:到我市企业工作的45周岁及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毕业3年内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在自主创办企业就业的,需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二)创业补贴:45周岁及以下首次来枣自主创办企业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个人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枣庄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下同)。
大学毕业生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应在签订合同企业;派遣(出)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也应为枣庄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毕业年限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创办企业注册时间均须在2018年5月18日(含)之后。
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与首次就业的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补贴期限内与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年龄、合同期限、单位属性等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发放时长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最多可变更1次工作单位;不在市内再次就业的,停发补贴。
就业补贴和创业补贴可同时申领,需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在毕业学期内已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能如期毕业并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后,且符合其他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此办法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凡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分别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到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连续发放3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各承担50%,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部门监管的市直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个人自主创办企业的,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30%,按照每年2万元标准进行补贴,连续补贴3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对区(市)需市级承担的50%就业补贴,由市财政预拨区(市),年末据实结算;需市级承担的全部创业补贴,由区(市)先行支付,次年初由市财政据实结算。
第三条 申领流程
(一)申请与申报。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部门监管的市直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区国资、财政部门监管的区直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他企业原则上向企业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向企业总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实际用工单位配合。补贴期限内,在枣庄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申请接续享受补贴政策的,需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区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申报,并说明已享受补贴情况。创业补贴: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就业补贴申领材料
①《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
②《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学历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备案合同截图(体现合同起止时间)。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或我国驻外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
④经备案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注明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专用合同等。
2.创业补贴申领材料
①《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
②《枣庄市大学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社保卡、企业银行账户、学历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或我国驻外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
④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企业正常经营材料。
以上材料需核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复印件需加盖实际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公章。企业对本单位纳入补贴名单的大学毕业生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和审核。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受理和审核权限,现场受理申报,核验证件真实性后,将原件退回申报企业。然后对申报信息逐项审核,并与社保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以养老保险为准);属自主创业的,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首次创业情况及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并建立台账。
(三)公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