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
( 2004-01-08 )沪房地资权〔2004〕1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等14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房规范〔2019〕18号)规定,有效期予以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各区县房地局、建委:
为进一步维护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现就商场、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办公楼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擅自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用于商场、办公楼的优秀保护建筑不得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三、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商场、办公楼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事先向建设、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新建工程的有关要求,经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审批(核)后方可实施。商场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还应当事先征得商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