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
兰政发〔2016〕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
为有效推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三去一降一补”要求,针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库存不大,但存在个别区域销售相对滞后的实际,为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号)和《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
》 ( 甘政办发〔2016〕22号
)等文件精神,落实因域施策、多措并举要求,有效化解房屋库存,引进人才,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产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采取鼓励支持、政策引导、补贴补助等有效措施,以住房消费带动区域经济,确保区域内房屋库存消化周期控制在12个月内,推动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
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
四、主要措施
(一)鼓励住房消费
1、对与兰州新区及兰州高新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及就职员工,给予安家补贴或支持其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借鉴外省市去库存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做法,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支持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鼓励企业进驻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支持企业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购买或租赁新建商品房。
4、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在适用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购房人家庭实际有几套住房,都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比例20%、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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