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办发〔2009〕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规划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转让过程中,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八条 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城建、消防、卫生、交通、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容积率。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报告应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方案应包括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后,经市规划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不同意受理的,书面回复《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市政府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后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容积率指标,但因历史原因或客观原因等无规划设计条件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按已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第十六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调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