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政发〔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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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百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住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战略机遇,满足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重点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把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基本轮训一遍,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终身培训制度。“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110万人;全省技工院校每年培养高级工规模达到8万人,新增技师、高级技师3.5万人。
二、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一)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二)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岗位转换能力。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普遍掌握国家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大学生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与高等院校相近专业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实训场地、设备和师资的优势,通过提高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三)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师傅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鼓励行业、企业建立技师协会、技师工作站和技师研修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办技工学校、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并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四)积极推进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能力。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创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一)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根据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实行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及职业培训机构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实行一体化教学;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2012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市、区)要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参训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补贴申领等各环节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
(四)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要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设区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形成集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孵化为一体,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授课或指导学生实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五)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提供职业(工种)工资指导线,调控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资源配置,引导劳动者选择社会急需的专业进行培训。
(六)加大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多元化鉴定,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和岗位,积极开展专项能力考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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