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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南州文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南州文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20〕89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18〕80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海南州文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海南州文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实现我州文化名州建设目标,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发挥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广电、体育事业的投入,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不断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对农牧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倾斜。一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州、县财政足额落实公益性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等文化惠民工程的地方配套资金;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资金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乡镇政府使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保障覆盖城乡的文体活动广泛开展,从2012年起,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州性群众文化汇演和全州民族运动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州级文学艺术评比活动,设立艺术奖项,鼓励和表彰活跃在文化战线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州、县财政逐步解决全州农牧区业余文艺演出团体、各基层文化服务网点的演出服装、乐器等设备配置;支持公益性文化单位定级达标;加强对专业文艺门类人才培养、培训的经费投入,稳定和发展文化人才队伍;鼓励各类文化、文艺门类的创作生产,开展分类文艺的竞赛评比活动,发行优秀文化出版物;建立公益性文化活动政府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能力。有效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海南州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强优势竞技体育项目的人才培训、输送工作,组织开展群体运动,逐步推进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向常规化发展。二要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并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


  (二)建立海南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切实推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发展,州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通过直补、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旅游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的融合,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各县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建立文化行政部门使用、财政部门监管,审计、纪检部门跟踪监督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四)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在核定公益文化单位正常运转支出并予以必要经费保障的同时,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实施项目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财政投入方式逐步从直接拨款向项目投资、购买服务和政策引导方面转变,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结合各新闻单位工作实际,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支持新闻单位的工作。各级财政要保证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各新闻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州、县政府要主动承担改革成本,保证投入不减,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对重点文化单位和重点文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要切实落实改革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做到分流不下岗。对新进人员实行新的管理制度、新的薪酬制度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大力发展农(牧)区文化事业。完善州、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公益文化设施网络,大力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全面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益性文化设施有专人管理。城镇社区要建设配套文化设施,每万人以上的社区要建有一个具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功能,便于群众参与的综合文化活动场所,社区日常文体活动要有正常的经费保障;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坚持全民健身工作“三纳入”,在州、县、乡、村(社区)广泛开展“一地一品牌”的全民健身活动,逐步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加强社会指导员培训、管理、奖励工作,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二、税收金融政策


  (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落实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九)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企业的宣传促销、研发和技术改造费用,纳入企业成本,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对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文化(群艺)馆、博物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以及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乡镇维护站点等单位消耗的水、电、气费用,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费价格标准。文化企业用水、用气、用电的价格,与工业并轨同价。


  (十一)鼓励我州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按照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精神,各专业银行要加大对文化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企业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引导银行创新抵(质)押方式,开展多种方式的抵(质)押贷款,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十三)按照中国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与文化企业的合作,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机制。对于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建立文化产业承保理赔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适当减低费率;保险机构要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和商户开展互保、联保,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四)拓展文化发展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安排一定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引导文化企业按照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三、市场准入和土地政策


  (十五)对文化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等,州县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