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1〕2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二)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支付租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三)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应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四)符合第五条(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3年以内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3年以内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准文件,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3年之内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等相关手续;
(四)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协议等资料;
(五)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贷款还款证明;
(六)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金昌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十一)职工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新的规定不一致时,相关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1〕4号,有效期五年。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3-20 来源: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金昌市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要求,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了《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市政府1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年3月1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一是自2019年8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正式实施。
二是2020年1月17日审计署《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审社〔2020〕12号)的审计建议中指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积金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规定,严禁违规出台制定扩大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发放范围的政策制度”。
三是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文件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有关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四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12号)精神,提前修订《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