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科企字〔2022〕3号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 (
青科企字〔2021〕1号
)同时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1日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
认定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为指导服务企业更好地参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与实施
(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
“青岛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根据《
认定办法》第八条,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区域内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认定后的
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纳入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委托、指导区(市)科、财、税部门做好申报、核查和日常服务管理等。
4.负责建立认定信用和惩戒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5.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拟认定高企的培育,组织开展本市潜力高企的挖掘、申报培训等工作。
6.负责做好已认定企业的后续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7.科技部门侧重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方面的审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侧重企业财税指标和审计报告的审查。
8.完成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职责
在市认定机构统筹指导下,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全面压实区(市)责任。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导、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和推荐,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同时明确企业研发活动真实性;在认定公告发布后,及时收取并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区(市)税务部门主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相关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2.负责管理服务辖区内已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协助市认定机构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主管部门提交市认定机构复核。
3.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介机构条件和职责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
直接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
认定办法》和《
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应签订承诺书,明确本机构及相关人员责、权、利事项。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认定机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相关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对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质量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专家条件和职责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
技术领域》,见《
认定办法》附件)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市认定机构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市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统筹协调组内认定评审工作。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
认定办法》及《
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
认定办法》及《
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负责审核中介机构资质,参照申报材料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
认定办法》、《
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市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二、认定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评审及报备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企业申报的数量分批次组织实施。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
认定办法》和《
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继续实行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评审。在申报受理阶段结束前,企业可随时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逐项上传附件材料。申报完成后,企业需生成打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
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需签订《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允许第三方机构查验涉及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数据指标。
(四)区(市)审查推荐
企业所属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辖区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人员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进行核查,在明确研发活动真实存在前提下,尤其注意核查申报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性。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最终出具推荐函将审查通过企业推荐到市认定机构。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通过国家申报系统将区(市)审查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导出,逐批次进行大数据比对,根据比对情况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对通过比对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整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对偏差较大或通过数据改动最终得分有明显提高企业,要求企业做出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允许参与评审;拒不说明情况或恶意调整数据的,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