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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发〔201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7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7〕13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07〕31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


  (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


  (四)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五)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六)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持单位或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专门申请经费。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四)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五)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六)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5万元;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3万元;


  (九)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十)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四)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