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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委〔2016〕17号


各市直大企业:


  近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房产、设备等资产出租工作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严格制度,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调查摸底。近期,各市直大企业要组织对已出租及可出租的房产、设备等资产情况进行一次梳理,查清底数,逐一建立台帐,完善档案。


  二是严格审核。各市直大企业要根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 青国资委〔2008〕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组织对房产、设备等资产的出租方案、决策程序、出租合同、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回等重要事项进行一次严格审核。


  三是认真整改。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各市直大企业要立即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善。对负有违规违纪责任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承租方欠缴租金的,要限期收回其所欠租金;承租方有违反合同、违规违法经营等行为的,要依法采取收回其承租权等措施,加以纠正。


  四是完善制度。各市直大企业要根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