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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西政字〔202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西政发〔2022〕36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8月28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水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 青政发〔2012〕4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筹集和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转移人口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一)调整完善建筹机制。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除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约定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外,市财政原则上不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回购、租赁程序应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二)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投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配建提取的资金等。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买、长期租赁、改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地下车库(位)按照供应群体需求,可按每户0.3个配备,并满足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规划设计时,应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楼层、朝向、布局的合理性,通风、采光、日照、环境等标准不低于同步建设的商品住房标准,并保证房源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时予以把关。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首期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达到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条件后,商品住房部分方可办理预(销)售许可手续。


青岛国益财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益财金)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等。


(五)优惠政策。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规划建设及装修管理。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方案,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精装修管理,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配套品质。规划、建设及装修管理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88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标准


(一)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单身人员除符合前述条件外须年满30周岁;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市财政应根据上年度租金发放情况提前做出下年度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金预算计划。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农业转移人口(含在原地无法享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五)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年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水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政府)提出申请;


2.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初审资料转至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局、住房资金莱西管理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保障资格登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放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各类人才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和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保障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四、公租房配租


(一)轮候选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复审通过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选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可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签订配租合同。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与国益财金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前,国益财金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国益财金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租金定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