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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个[1996]5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2-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广告市场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人支付本单位人员:承揽广告业务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二、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三、在图书、报刊上发布广告,使用个人作品并由出版单位支付的个人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四、纳税人违反《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18年国地税合并时候已经将该条删除,并重新排序】

1996年8月29日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USHUI.NET®提示: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原来废止条款已经删除并重新排序

(通知略)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