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自贸管发〔2024〕32号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经管委研究,现予印发。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综合片区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段出让给土地使用人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人,由管委与土地使用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人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人供应(租赁)土地,土地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并经过综合评估后,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人供应土地,土地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并经过综合评估后,可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第三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仓储类产业用地项目,适用本意见。
公共服务项目(包括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用地采取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 弹性年期出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对于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管委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年期出让时间,但不得超过20年。
长期租赁最高年限为10年。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先行租赁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期限不得超过10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同类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产业引导,强化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明确产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供应要求,作为综合评估依据。
第六条 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当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按照现行产业用地出让程序进行公开出让(租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定土地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供应期限、开发建设条件、规划条件、综合评估、出让(租)金、缴款时间和方式,以及转让、转租、抵押、股权转让等内容。供地方案报请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交后土地使用人按照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供地方案约定与管委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之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第七条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弹性供应的土地起始价或底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场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片区产业政策,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租金标准应与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平均价格相衔接,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续期价款,根据到期时间节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场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片区产业政策,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续期价款。
第八条 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在弹性年期届满、租赁期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通过综合评估的前提下,可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续期土地使用权,或继续实施租赁。
土地使用人未按约定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弹性出让年期或租赁期到期后,弹性出让年期或租赁期合同自然终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完善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土地的绩效综合考评制度,产业用地项目土地绩效综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亩产效益评估)、使用年期到期前(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
(一)达产评估
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方案》(青自贸管发〔2021〕19号),项目达产或达产期届满前,土地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区经济发展部门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土地使用人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原则上不超过1年)后申请复核,整改后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经管委研究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亩产效益评估
项目投产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由相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评估责任分工对片区产业用地开展亩均效益评估工作。
(三)到期评估
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前,土地使用人最迟应当在期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