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掌握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要坚持分类指导,多渠道安置职工。安置分流人员,原则上关停企业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主体企业在系统内安置;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安置分流职工,暂时不能安置上岗的,企业应当组织学习培训,搞好知识、技能和人员储备;当地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安置工作。
(一)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闭破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应一次性偿清;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向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
(二)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