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新上工业类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兰政发〔2021〕30号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经2021年6月10日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甘肃(兰州)国际陆港)(以下简称开发区)试行新上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地”出让制度的概念
“标准地”出让制度是指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时,提前确定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6项指标,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公告,一次性告知土地竞买人。竞买人参与竞买土地即视为接受出让公告中的各项条件,承诺按照指标进行设计、建设、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预先提供的标准进行审查办理和监管。项目的竣工、投产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项目达产验收前,项目用地不得转让。 二、“标准地”指标的具体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标准地”指标体系由规范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组成:
(一)规范性指标:具体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3项,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控制值和具体地块所在地区的控详规划拟定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
(二)推荐性指标:具体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3项,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推荐值,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制定具体地块控制值。
三、“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
(一)选定出让地块。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产业规划和相关产业的招商项目意向,按照控详规划选定拟出让地块,确定地块位置、形状、面积等,完成征收拆迁、基础设施配套以及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价等出让前期工作。
(二)明确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明确具体地块的标准内容,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用地标准;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等“产业标准”。对条件具备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明确标准的同时,组织开展相关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编制工作(设计图件需达到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深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对相关设计方案提前进行协同服务,完善各项要求。
(三)编制供地方案及组织出让。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将“标准地”指标和各部门提前协同服务意见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报请市政府审定,土地符合出让条件后,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出让。
(四)开工建设。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与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政务服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业按原给定条件办理。
四、“标准地”监管要求
(一)“标准地”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向开发区发改、工信等部门通报成交情况,各行业主管单位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按照出让方案的要求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转让”等强制性内容。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达标考核,达标考核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备注内容;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措施,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对存在的履约风险等问题及时跟踪提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行为。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