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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1〕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8日


海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海西州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2003〕111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4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海西州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参保范围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


(三)非全日制、临时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由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到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按下列办法可任选一种。


(一)按青海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2%的比例缴费的,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待遇,不享受门诊及门诊特慢病待遇。


(二)按青海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的比例缴费的,按比例进入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可自主变更缴费比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条达到青海规定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必须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足15年,在退休当年按规定补缴到15年,首次参保必须缴费满六个月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以下办法计算。


1.灵活就业人员4.2%缴费的,按青海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按当年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8%缴费的,按青海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当年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从缴费当月起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州内超过青海规定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区内未及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手续,可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顺延缴费手续。


(一)超过青海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按灵活就业医保趸缴计算办法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超过青海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在州内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含5年)及以上,但不满15年,且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继续参加海西州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逐年缴费方式,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年,办理一次性补缴及趸缴手续。


(三)顺延缴费期间,未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终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流动就业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参保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3个月内接续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参保的,按灵活就业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第十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持司法机关相关文书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灵活就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服刑前已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认可。


1.企业或灵活就业参保退休人员,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可继续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若工资继续由原渠道发放,由原单位按工资额度作为医保缴费基数进行申报,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若不再享受原有退休工资待遇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日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中断之后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海西州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个人基础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2003年11月2日州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关于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西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3〕145号)废止。





关于《海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机构 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