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 ( 2022 年3 月 11 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市属各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第28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7日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有效破解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根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
自然资规〔2019〕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摸清底数,扎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查明矿区地类现状、权属及合法性,准确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深入进行潜力调查评价,并将调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已有因采矿损毁、塌陷等因素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在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逐级审核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据实统筹核减和调整补划。
二、源头管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县市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运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分类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进度,并据此确定矿山生态修复方法和工作计划。不得实施未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三、因地制宜,大力实施矿区土地综合利用
坚持顶层谋划,精准发力,充分释放矿区土地潜在经济效益。一是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乡村旅游和观光产业,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允许建设栈道、观光台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二是变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原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经修复后可变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三是作为国有农用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原为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达到农用地标准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修复后从事农业生产。四是可以出租出让。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修复后可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由土地所有权人出租、出让发展相关产业。
四、深入挖潜,盘活矿区存量建设用地
树立废弃矿山也是资源的意识,加强潜在价值研究,切实用足用活现有政策。一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原为非耕地修复为耕地的,或者对损毁耕地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将新增耕地指标、新增产能指标纳入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二是享受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原为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且符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立项条件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使用。三是给予3%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为林地的,对承包荒山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现荒山绿化的经营者,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或预留。四是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在产矿山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开发。
五、精准施策,合理利用矿区残留资源
坚持生态优先,分类治理,严格落实“一矿一策”。一是实施开发式治理。历史遗留矿山仍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实施以修复治理为目的资源开发。采矿权矿区范围可根据恢复治理需要确定,出让采矿权可不受储量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限制。二是进行简易工程治理。历史遗留采坑对地质地貌破坏不严重且不位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的,实施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简易工程治理,尽量减少人工干扰。因削坡排险产生的土石料,无偿用于本工程,但不得运出项目区。三是利用残留资源收益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不具备开发式治理条件的,可利用治理范围内残留资源收益进行治理。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科学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并同步对治理范围内残留资源量进行测算核实。因修复工程需要产生的土石料无偿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的必须通过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也可用于县域内其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强化监管,确保矿山生态修复有序推进
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是着眼现实需要、破解难题的制度创新,必须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慎组织实施。一是落实责任,强化机制约束。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矿山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二是严格审核,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管控,确保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三是强化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涉及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建立有效管理制度和工作约束措施,确保项目实施程序规范、质量达标、监管到位,防止各类违法问题发生。
本文件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解读《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市西南山区开始大规模开采山石资源,遗留了大量废弃露天矿坑和破损山体,量多面广,存在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有效破解制约瓶颈问题,通过融合现有激励政策,充分释放资源效益和政策红利,探索构建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修复的长效机制,为全市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支撑。
二、决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目标要求,根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