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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农政法字〔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农法字〔2022〕4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3.09.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银监分局,税务局,畜牧局,农机局: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山东银监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银监局     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7日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登记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各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市各行业省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五条  国家及省内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融资担保等优先支持省级示范社,切实发挥省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两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4.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且两年内没有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合作社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养殖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特色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原则上应是市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服务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