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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2000〕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4-04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将《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或转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以财产投资且不承担联营风险而取得的固定收入亦为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凡在省内使用的个人出租财产,其财产所有人的租赁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省内,均应在省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或不能提供产权凭证的,取得财产租赁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以领取财产租赁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的多项财产租赁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五)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准予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扣除额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六)在确定个人转租财产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租金凭证和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从其财产转租收入中扣除租赁费。
第六条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第七条租赁个人财产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个人是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一)租赁单位及个人在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