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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9年修订版】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9年修订版】


(2005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7年8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10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日。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四  条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