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2016〕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政〔2019〕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24〕64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西宁实际和特点,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3万人参保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机制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统筹部署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测算,方案设计、数据分析、疑难问题梳理归集和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沟通,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等基础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推进改革中的意见建议,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指导实施本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调查研究。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重点就参保范围、人员结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筹层次、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中人过渡等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做到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梳理问题、提出建议、及时请示,为研究制定全市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二)进行数据测算。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缴费水平、视同缴费年限、视同指数、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以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年龄结构等情况和基金收入、预期支出、财政补助等情况进行精准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为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三)强化基础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结合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及外省市经验,研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力量、健全基层平台建设问题,优化流程、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四)做好数据采集。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进行数据采集、核对和导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五)待遇发放移交。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移交的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人社系统工资部门、社保机构签订《退休人员待遇发放移交协议书》,完善措施,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移交退休人员的信息及待遇资料完整规范,数据准确。
四、任务措施
(一)明确参保范围。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二)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金额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按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加职业年金(简称“新办法”)低于按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简称“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的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