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政〔201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西政〔2021〕1号
)规定,予以修改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暂行)》已经州十四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顺应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依法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预〔2013〕856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每月继续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五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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