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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18〕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2026.08.25

各区市住建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乳山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近日,有关媒体报道了我市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涉嫌违规销售、恶意炒作等问题,这些问题扰乱了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省和我市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集中1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一)重点查处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房源及售价,或以分幢、分单元、分层、分批次销售和虚假预订、虚假抵顶等方式,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4.销售现场未按备案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6.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

8.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9.房屋成交后未及时网签合同,网签合同后未在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查处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

1.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代理销售商品房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3.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

4.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5.对购房人隐瞒真实信息赚取差价。

6.未与委托销售房屋的当事人签订房屋经纪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未在经营场所公示中介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9.与开发企业或有关从业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规范商品房预订行为。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开发企业须在2日内通过网签系统进行预订登记,对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预订登记的视为捂盘。商品房预订登记后,开发企业须在2个月内进行合同网签。不得通过反复预订的方式囤积可售房源,一经发现该房源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

(二)规范商品房退房行为。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房屋预订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已网签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需撤销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严格控制开发企业的退房率(退房次数与网签套数之比),退房率应低于10%,超过10%后,住建部门暂停受理撤销合同的申请。

(三)规范商品房公开销售行为。对网签合同撤销、反复预订等原因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方可进行销售,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对申购人数远远超出房源数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摇号方式进行销售。

(四)规范销售信息发布行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严禁制造、炒作、传播房源不足、内部预留、开盘售罄、后期涨价、信贷收紧等不实不全房地产信息,误导市场预期,造成紧张气氛,引起恐慌性购房。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2日至7月8日)

1. 区市(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通知各自辖区内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布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所有在建在售开发项目摸底建立台帐,制定工作方案,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做好工作人员培训等。

2.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好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