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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甘政发〔2013〕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通知》 ( 甘政发〔2020〕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低丘缓坡开发是指对相对高差小于200米、平均坡度小于25°、具有一定规模,以国有未利用地为主的丘陵地,通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综合利用的过程。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在我省兰州、白银两市开展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其中兰州3000公顷、白银2000公顷。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是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及新农村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是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对我省实施“3341”项目工程、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特别是解决兰州新区和兰白经济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重不足、提供用地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要求


  (一)科学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指导,编制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与主体功能区划及城乡建设、林业等规划相衔接,不得在林地、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实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已经规划的林地上开展试点工作。专项规划要体现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的原则,合理选址,明确布局、时序和用途。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论证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有条件的也可以同步编制城乡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二)确定项目。兰州市、白银市组织项目所在县区按批准的专项规划和省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开发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区土地功能区划分、初步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量及投资估算、招标方案、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方向和保障措施等。同时提交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风险评估及林地保护方面的可行性研究,由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三)明确权属。县区政府负责核实和确认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存在争议的要依法依规调处,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涉及林地和草地的,依法办理林地、草地占用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及时按征占用土地程序报批。


  (四)规范建设。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原则上不得占用农民宅基地和承包地。要测算工程量及工程概算,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有序实施。工程结束达到三通一平后,由县区自检,市级验收。


  (五)有效利用。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的原则,开发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出让或划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标准,做好土地供给。涉及经营性和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开发为农用地的,土地权属不变。开发利用的土地要及时做好变更调查和确权登记。


  (六)保护生态。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将生态修复和林草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置于优先地位,结合相关规划和设计,制定防治措施,涉及相关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办理合法手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三、职责分工


  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试点工作方案、审查专项规划、下达试点指标和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组织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备案;省环保厅负责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省林业厅负责办理涉及林地的相关手续;省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批复、督促落实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下拨;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两市政府负责编制专项规划,指导监督项目建设,组织验收。县级政府是实施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招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前期工作。


  四、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