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政策的意见
2021 年 12 月 27 日 潍财基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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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基金设立和投放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基金赋能产业创新发展水平
(一)提升基金合作投资专注度。引导基金深度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两大主业”,深耕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及新兴产业,精耕细分赛道。今后,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新设立基金要锚定主要投资领域,进行项目投资和基金招商。
(二)增强基金招商针对性、落地性。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提升行业研究能力,与专业的投资机构合作,以产业链思维,参照投行标准,结合我市中长期产业战略规划及“十四五”发展规划,研究重点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的技术路线图,跟踪战略新兴产业的头部企业、团队,为基金招商提供指引。探索将招商引资进度、项目落地时效与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和退出条件实现有效结合,提高基金招商灵活性。
(三)支持基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对天使基金,市级引导基金最高可出资30%;对创投基金,市级引导基金最高可出资20%。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提高到60%。
(四)完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返投政策。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潍坊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市、县(市、区)引导基金及国有企业出资额。
(五)实施基金落户激励。支持县(市、区)大力引入创投、风投、产业、并购基金,打造金融(基金)小镇或聚集区,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等政策规定,给予落户奖励。
二、进一步释放引导基金活力
(六)健全引导基金多元化管理格局。划分引导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委托不少于2家国有企业组建高水平团队,负责市级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形成灵活高效、开放有序的引导基金管理格局。
(七)优化引导基金出资方式。
一是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我市项目,市、县引导基金不再硬性要求按照省引导基金出资份额1:1配套出资。
二是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落地性,对县(市、区)在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做限制,市级引导基金可按照不高于我市现行基金政策规定出资上限的二分之一出资。县(市、区)出资比例高的,市级引导基金优先参股支持,并可代持县(市、区)出资。
三是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财政资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投资机构管理,实施股权投资,支持重大创新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
(八)完善引导基金直投机制。
一是市级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其现有规模20%的资金用于直接投资市内企业、项目;对单个企业、项目引导基金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探索建立“引导基金直投引领,带动参股基金投资”的投资机制。引导基金直投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不投资市外企业、项目。
二是引导基金直投业务参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市场化投资方式,履行尽职调查等程序。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组织专业化团队,开展引导基金直投业务,可聘请外部投资机构为直投业务提供尽职调查等支持。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母公司要按照不低于单笔直接投资规模的20%比例进行跟投,鼓励管理团队依法依规实施跟投。
三是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决策,市级引导基金可进行政策性直投。
(九)调整引导基金退出分配流程。引导基金参股基金退出后,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县(市、区)各自实缴出资份额,同比例退出引导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与县(市、区)出资主体进行清算。
三、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监管
(十)完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托管服务。支持基金管理机构优先选择对潍坊贡献高、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作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银行要积极与引导基金开展“投贷联动”合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相互交流分享企业信息。
(十一)审慎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项目基金中非项目关联方的社会出资人合计出资应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项目基金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二)强化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行为监管。
一是高水平开展绩效评价。聘请外部权威机构对市级引导基金整体运作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为引导基金运作提供指导。引导基金直投情况纳入引导基金整体评价,不对单个直投项目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是加强基金投资监管。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追踪检查基金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基金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变动等情况。
三是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基金发生违规情况时,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约谈基金管理人、冻结基金出资、法律诉讼等手段,保障引导基金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的通知》 ( 潍政办发〔2018〕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