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采矿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潍政办字〔2018〕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绿色矿业发展,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业权交易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6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8〕7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采矿权出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源头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一)严格规划管控。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调整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实行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聚集。新出让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当地产业政策,地热采矿权还应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二)严格准入门槛。实行资源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露天开采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省、市公布的最低开采规模。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批大矿关小矿原则,能整体开发的山体要整体出让,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十三五”期间不新设地下开采采矿权,不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城乡结合部、重要水源地及生态红线内设置采矿权。
(三)实行计划投放。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要根据资源禀赋和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市场需求,研究制定年度采矿权投放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采矿权投放计划,依计划投放。
(四)严控协议出让。协议出让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上级政策要求,按照新立采矿权办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二、完善工作规程,依法阳光运作
(五)搞好先期论证。新出让采矿权须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并完成评审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环保、水利、林业、旅游、安监、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拟设采矿权的必要性和矿区范围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论证和风险评估,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拟新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六)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相关监管责任。新设采矿权达到出让条件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或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各项工作。
(七)全程公开交易。以竞争方式出让的采矿权须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通过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通过市级交易平台出让。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公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报名和网上交易,国土资源部门凭成交确认书与采矿权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必须按程序和要求搞好公开公示工作,并依法签订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严禁违反规定和程序出让采矿权。
(八)依法有偿使用。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起拍底价,应根据第三方评估价值、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和市场等因素集体研究确定,出让收益按竞价最终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按要求和程序进行评估,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但不得低于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出让收益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时按要求一次或分期缴纳。
三、改进保障方式,提高综合效益
(九)突出保障重点。为保障国家和省、市、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对普通建筑石料的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预先进行新设采矿权选址、储量核实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需配套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查报市政府审查批准。采矿权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应与项目建设周期相适配,采出的矿产品只能自用,不得流入市场,采矿权不得转让。
(十)建立石料基地。为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对普通建筑石料的需求,结合采矿权出让和资源供需实际,在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建立区域建筑石料基地,由市政府确定一家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协议方式直接申办采矿权,以"点对面”方式进行供应。矿产品实行闭环管理,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及个人销售。矿区周边和进出矿区道路等位置需设立矿产品不对外销售的标识牌,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一)实施综合开发。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大力实施以修复治理为目的综合性开发。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或矿坑进行重新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以有序开发促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探索与土地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结合的开发利用新模式,对修复治理形成的新增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依法收回出让或由采矿权人依法开发利用。严禁借工矿废弃地治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项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四、构建和谐矿区,共享开发成果
(十二)实行"净矿”出让。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荒山、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