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州本级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政办〔2019〕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北州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3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海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政办〔2024〕51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从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州委、州政府研究,现就调整规范州本级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州本级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
城镇环卫岗位从业人员增加艰苦岗位(城镇环卫)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两项合计人均每月2100元。
(二)见习岗位补贴。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其中,大学本科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0元。
因见习岗位政策原因,今后不再新增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岗位,现有人员逐步消化。
三、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共同缴纳,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补贴。
其中,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按在岗时间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资金渠道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根据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工作补助的规定,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月人均1800元,由就业专项资金补助1050元,其余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300元,用人单位承担450元。其中,城镇环卫岗位从业人员增加的艰苦岗位(城镇环卫)补贴月人均300元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见习岗位补贴。调整后的见习岗位补贴月人均1800元,由州级财政承担1000元,用人单位承担800元。其中,大学本科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增加的50元支付渠道不变。
(三)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单位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单位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州级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见习岗位人员个人承担。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