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0日
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管理工作,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制定依据
《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
鲁科字〔2019〕7号
)、《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 (
鲁科办发〔2021〕3号)、《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
鲁科字〔2021〕11号)等政策文件。
二、功能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三、建设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二)“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市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知名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滨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市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共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非独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支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四、备案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滨州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滨州,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投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1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五、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开展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附佐证材料。
(二)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保障支持措施。通过初审后,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现场考察名单;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意见,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六、管理运行机制
(一)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二)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团队与国有资本投资平台、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创新创业团队人员现金入股并控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资金、资产捆绑的形式进行组建。
(三)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4.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四)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设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六)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七、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