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原《济 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 〔2010〕35 号)、《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济财企〔2010〕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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