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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关于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关于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0〕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1〕19号)规定,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
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结合试点运行情况,现对《关于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8〕92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款“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分类标准确定,在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有新增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均可参加试点”调整为“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分类标准确定,在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新增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二、第三条第(三)款“试点期间选定区属国有企业下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试点”调整为:“试点期间选定国有企业下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试点”。
三、第三条第(四)款“单户企业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单户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限于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内表外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关于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制发机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成文日期2020-03-20被解读文件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20〕22号
解读人: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李永昌


  一、调整背景


  自2019年3月正式启动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试点以来,试点已开展近1年时间。为进一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