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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简化后的资格申请表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区应启用新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表》和《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附件1.2.3)。申请家庭按照申请保障类型,填报相应表格,同时签署《申请承诺及授权书》,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到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二、进一步精简申请家庭申报材料


  (一)不再由申请人提供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不再由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及住房证明;


  (三)由申请家庭提交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一份,负责受理、审核的部门因存档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审核部门自行复印。


  三、缩减受理时限


  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将原5日内受理的期限规定,压缩调整至1个工作日。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统一审核标准


  经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其核定收入、资产时,应与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资产数额保持一致。其中,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完善审核手段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所填报的信息主要通过部门间数据联网方式进行核对。网上比对信息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不一致,且影响其审核结果的,各区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要求申请家庭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须如实申报,发现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行为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