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7〕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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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指南与政策规定
时间:2020/05/14
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答:长期护理保险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试点施行。
2.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群是哪些?
答: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含退休、退职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3.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福彩公益金、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
(1)统筹基金划转标准: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列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2)个人缴费标准:①参保人员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低0.1个百分点,按月将调出的资金划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②参保人员无医保个人账户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按月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照每年36元的标准缴纳。
(3)福彩公益金划拨和财政补助。
4.未按规定缴纳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人员,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吗?
答:未按规定缴纳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
1.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服务分为哪几种方式?
答: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及医疗专护。
2.居家护理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申请居家护理待遇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3)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4)患有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3.机构护理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或护理院的人员。申请机构护理待遇条件同居家护理。
4.医疗专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情况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2)因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
(4)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