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5〕5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市(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
(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三、工伤保险的期限
(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务于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二)建设项目晚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三)建设项目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务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1.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四、参保管理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如实填报农民工信息,并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变更参保农民工信息。
五、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按本意见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所在单位、农民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工伤待遇
(一)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已按项目参保,但在保险有效期之外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三)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四)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农民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项目结算时预留部分资金,用于保证工伤农民工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工伤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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