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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建发〔202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2022年新出台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济建发〔2022〕59号

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市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住房公积金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我市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济政办字〔2019〕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我市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济政办字〔2019〕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是指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房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保障承租人权益。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含管委会,下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具体细则由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有子女义务教育需求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只提供一户住户(一对夫妇)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同一套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相同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坚持以流入地的区县政府管理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努力解决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区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将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学位供需协调机制,提前建设学校,扩大学位供给,合理配置资源。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好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全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每年8月底前,在核定的本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照《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承租人子女就学需求,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优先保障学校用地需求。


财政部门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拨付公办学校经费。


公安部门提供承租人的居住证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承租人的养老保险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承租人的医疗保险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承租人的缴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