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30潍发改工高〔2021〕4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发改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2年3月17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30日
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是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是潍坊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
(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瞄准国家和省市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
(四)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搭建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库。
(六)为培育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做好储备。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组织开展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市有关部门单位是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行业、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重点支持领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七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潍坊市内注册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三)拟申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8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名。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九条 申请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编制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
第十条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并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改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二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程序: